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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价值在国际秩序中的意义

一、国际秩序的含义和价值取向

国际秩序是国际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虽然学术界尚未就这一概念达成共同认可的定义,但大体上看,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国际秩序定义侧重于国际关系的内在控制机制,是指得到国际社会成员认可和遵循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安排。例如,美国著名学者奥兰·R·(Oran R. Young)把国际秩序界定为管理国际社会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员的多领域具体事物的广泛的制度框架[1](P13)广义的国际秩序定义大多侧重于理想的国际关系模式所要求或表现出的稳定、有序的外在形态。在此方面有三个较有代表性的表述:一是将其定义为国际社会成员相互共存的最低条件①;二是将其定义为国家间关系处于和睦状态的一种理想化模式,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合理解决争端和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一种有序状态[2](P109188)三是将其定义为促进国家社会或称国际社会的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的国际行为模式[3](P816)

 

以上两类定义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揭示了国际秩序的内涵和本质特征,也说明国际秩序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规范和功能特性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是指国际秩序通过确立一定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向行为体指明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从而对其行为和交往方式施加限定,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国际关系的有序运行。所谓功能性是指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服务于行为体的一定需要。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定义国际秩序时特别强调其功能性和目的性。在他看来,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需要追求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而秩序的功能就在于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这些目标包括:(1)确保生命不受暴力侵害;(2)确保承诺得到信守或是协议得到履行;(3)确保所有权稳定和不被剥夺。具体到国际社会,这些目标就是:(1)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存在;(2)维护各国的独立或外部主权;(3)维护国际和平;(4)促使国际承诺得到遵守或是国际协议得到履行。[3](P4-516-19)

 

国际秩序的规范性、功能性和目的性决定了国际秩序不仅是一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国际生活状态,更是一个寄托着国际社会成员期望的价值体系,具有追求和平、稳定、安全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即是说,无论是作为国家间和谐共处的必要条件,还是作为国际关系的有序状态或模式,国际秩序都必须向国际社会成员提供和平、稳定、安全和正义这四项基本的保障。和平和稳定是国际体系赖以维持和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正义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平等交往和社会价值公平分配的根本保障。由此可见,这四项价值对于理想的国际秩序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彼此之间虽然含义各不相同,但却必须相提并论,是一种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秩序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无论学界还是政界远没有达成普遍一致的观点,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和斗争持续不断。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正义这一点上,即秩序是否应该体现正义价值,或者说,秩序与正义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大体看,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三派观点:一派是保守主义或称正统主义。该派观点从国家间相互共存的最低条件这一定义出发,把秩序的目标仅仅限定在生存和共处(亦即和平、稳定和安全)这一方面,认为秩序与正义是彼此冲突、不可调和的,秩序应该优先于正义,正义只是居于第二位的价值,追求正义只会对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造成危害,因而主张国际社会只需关注和平、稳定和安全问题。另一派是革命主义或称激进主义。该派观点和前者一样也认为秩序与正义是彼此冲突、不可调和的,但不同的是,认为正义是最高价值,正义应该优先于秩序,其口号是即使世界灭亡,也要让正义得到伸张。第三派是自由主义或称改良主义,认为秩序与正义并不必然是冲突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调和的可能性,并且主张把匡扶正义作为改善国际秩序的真正手段①。

 

第一种观点把正义同秩序割裂开来,并将其排斥在国际秩序的价值取向之外。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则是十分有害的。第二种观点在强调正义的同时忽略了和平和稳定等价值的必要性,甚至主张不惜以牺牲和平和稳定为代价来追求正义,这显然过于偏激,有违于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因而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既强调正义也强调和平稳定,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这无疑是合理和明智的选择。不过,对这三种观点如此简单化地作出评判似乎缺乏说服力。要想理解其中的深刻道理,还需要从正义的内涵、意义及其与和平、稳定和安全等价值的关系入手加以分析。

 

二、正义价值在国际秩序中的意义

 

(一)正义是国际秩序的道德法则

 

正义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公正、合理,而能否达到公正、合理,则取决于社会成员之间能否实现平等和均衡。因此正义从内容上看又包括平等正义和均衡正义两个方面。平等正义是指无差别地对待在能力、需要或其他方面有差别的人或集团,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理由在于,他们尽管在某些方面不等,但在另一些方面是或被认为是相等的,应有与之相关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均衡正义是指有差别地对待在能力、需要或其他方面有差别的人或集团,赋予他们为实现社会价值公正分配所需有的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最重要的是社会价值公正分配这一目的,而这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充分尊重和实现所有人或集团的内在目的性价值。[4](P88-89)正义的这两个方面内容在国际关系领域分别体现为国家间平等正义和国家间均衡正义。国家间平等正义,或曰国际平等正义,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应平等地享有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内外政策自主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承担不破坏别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国家间均衡正义,或曰国际均衡正义,即为了国际社会中安全、自由、财富、尊严和发展机会等基本价值的公正分配,而赋予强国与弱国、富国与穷国、发达民族与欠发达民族在某些方面不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政治上意味着例如侧重维护弱国的主权,增加其参与决定世界事务的权利,并且为此相应地限制强国特别是一流强国的权利;在经济上意味着例如在贸易条件、资源开发、投资分配、劳力流动、技术转让等方面给予穷国充分的优惠权利,并且规定富国必须承担援助穷国的足够义务;在文化上意味着例如保护和弘扬欠发达民族的传统文化精华,支持其文化和教育发展,限制发达民族在此方面的支配性影响和传媒优势。[4](P100)由此可见,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一切公正、合理的人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法则。虽然对外政策是否应该包含道德因素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但是,和谐、有序的国际关系模式必须依靠道德规范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个不讲道德的国内社会只能是一个丛林法则盛行的社会。同理,一个不受道德约束的国际社会只能是一个扶强抑弱、劫贫济富的社会。这样的社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和平与稳定,但是由于它背离了国际平等正义和均衡正义的原则,因此也就不可能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所造就的稳定与和平只能是片面的,也很难长久地维持下去,因为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不正义不仅是孕育国内社会冲突和动乱的温床,也是引发国际社会争端和动荡的重要因素。

 

(二)正义是判断国际秩序性质的根本依据

 

如前文所述,国际秩序是一个有着鲜明的规范性、功能性和目的性的范畴。国际秩序的这种特性意味着它必然与国际正义休戚相关。因此,国际秩序的性质便自然而然地同国际正义原则联系在了一起。由于正义的要义是公正合理,因此能否达到公正合理便成为人们用以判定国际秩序的性质的根本依据和语言表达形式。相比之下,国际秩序的其他价值,如和平和稳定,则不可能被作为判断国际秩序性质的依据,因为凡是秩序——无论是什么样的秩序——都是以总体上的稳定与和平为标志的,一定时期的国际社会之所以能够被称为是有秩序的,就是因为它在总体上是和平、稳定的。如果失去总体上的和平、稳定,秩序就会不复存在。换言之,和平、稳定只是反映了秩序的形态,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秩序的具体内容,而正是内容(亦即规范、规则和运行机制)——而不是形态——决定着事态的性质。例如,以领土主权国家为基本行为体的现代国际关系诞生以来,相继建立的四种具有全球意义(尽管并不具有全球范围)的国际秩序(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维也纳秩序、凡尔赛华盛顿秩序和雅尔塔秩序)都是以总体上的和平、稳定作为标识的,和平、稳定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如果不引入其他变量(如规范、规则和运行机制)作为考察指标,这四种秩序就不可能区分开来,因而也就没有将它们分别冠名的必要了;而如果不借用道德标准进行剖析,就不可能得出其是否公正合理的结论。冷战结束后,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提出了自己的国际新秩序构想。所谓,不是体现在形态(亦即和平稳定的价值)上,而是体现在内容(亦即规范、规则和运行机制)上。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决定国际秩序性质的是作为秩序内容的规范、规则和机制,而规范、规则和机制又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因此,判断某种国际秩序是否符合国际正义,就要看国际规范、规则和机制是由谁制定和支配以及由谁受益。如果这些制度化安排是由某个超级大国或少数强国主导并为它们牟利,由此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只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强权治下的秩序。这种秩序把占国际社会绝大多数的弱国、穷国排斥在规则制定者和受惠者行列之外,破坏了强国与弱国、富国与穷国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原则以及在社会价值分配上的均衡原则,导致强弱差别和贫富差距扩大化和永恒化,因而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反之,如果国际规则是由各类国家共同参与制定和维护并为它们共同受益,那么,由此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必将是一种体现正义原则的公正、合理的秩序。在此秩序下,不仅它们之间能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大体平等,在社会价值分配方面达到大致均衡,而且它们之间因历史造成的贫富差距也有望得到缩小,进而为人类共同体走向公正和平和共同繁荣开辟广阔的前景。

 

(三)正义是对国际秩序的其他价值所固有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的补充和修正

 

如上文所述,国际秩序是一个由和平、稳定、安全和正义等价值共同构成的综合性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正义既是作为一个自变量而独立存在的,也是作为一个因变量而渗透到其他各项价值当中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为,它对其他价值所固有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起着必要的调节、补充和修正作用,决定着其他价值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就和平而言,这一价值虽然是国际社会追求的基本目标,但从其社会属性上看也具有非正义的一面和不安全、非永久的特性③。和平是指没有战争或武装暴力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可能建立在所有各方平等协商并因此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尊重的基础之上,也可能建立在个别方胁迫强制并由此导致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基础之上。前者是一种有利于所有成员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积极的和平(可以称此为民主治下的和平),因而也是正义的和平;后者则是一种服务于个别成员一己私利的消极的和平(可以称此为强权治下的和平),因而也是非正义的和平。因此,和平作为一种人类关系状态,其本身并无正义与否可言,其正义与否只是针对各当事方是否都能够从中大致均衡地获得利益而言的。例如,一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秩序所体现的和平就是建立在个别帝国主义战胜国对战败国的领土进行分割、对其经济和军事进行高压限制、对苏维埃俄国实行敌对封锁、对广大殖民地和附属国实施压迫奴役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和平无疑是非正义的、帝国主义治下的和平。再如,二战后的雅尔塔秩序所体现的和平虽然维持了近半个世纪没有世界大战的长和平局面,但由于它是建立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称霸世界和对其盟国进行控制、少数发达国家对广大第三世界进行剥削和干涉并由此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也是一种非正义的、强权治下的和平。

 

既然和平具有非正义的一面,那么在建立和促进和平时就不应该只停留在消除战争和冲突这一目标上,而是还要着眼于造就一种以平等、互利、协调和合作为特征的良性互动关系。这一点在当代和平研究领域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挪威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1969年提出的结构暴力说就是一个颇为典型的观点。他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暴力”(direct violence)结构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通过战争等赤裸裸的武力手段对人的肉体和社会存在造成伤害;后者则是指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遭受肉体或精神痛苦,包括贫困、饥饿、疾病、寿命降低和社会动荡等,其本质是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结构暴力既存在于国内社会,也存在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结构暴力是由于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国际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领域的支配地位针对欠发达国家推行不平等的和压迫性的政策所造成的,表明国际社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加尔通还指出:结构暴力虽然是隐性的、渐进的,但它对于世界和平的潜在威胁并不亚于直接暴力;而且这两种暴力是相互影响、交相助长的。结构暴力很容易诱发直接暴力,直接暴力则会加剧结构暴力。[5](P122)他进一步指出:没有直接暴力并不是一种积极的状态,而只是一种消极的和平(亦即没有直接暴力);只有消除结构暴力,才能够建立起以社会正义和权力及资源重新分配为特征的积极的和平(亦即既没有直接暴力,也没有结构暴力)。因此,和平的涵义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没有国际性的肉体暴力这一层面上,否则,许多无法接受的社会秩序就会在理论上变得与和平状态相兼容。因此,要实现和平,就必须消除结构性支配。[6](P9)加尔通的结构暴力说把和平问题置于不平等的、剥削性的社会——经济过程之中加以考察,把实现和平的条件同改变富国与穷国以及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的不平等关系联系起来。这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对后来的和平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

 

和平的不安全性是指和平状态下依然存在危险和威胁。[7]和平与安全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和平和安全都是指与战争、暴力和动乱相对立的情形,但安全的含义则要广泛得多,它不仅要求没有战争本身,还要求没有战争以及其他生存性威胁或危险;不仅指军事领域,也包括非军事领域;不仅是一种客观情形,也是一种主观感受。相比之下,和平只是表明没有处于战争状态,但这并不等于说明国家或国际社会就没有战争危险或外部军事威胁,[7]更不表明国家或国际社会就不存在其他方面的生存性威胁或危险。一国拥有和平并不等于该国就有了安全。因此和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安全,更不等同于安全。

 

和平的非永久性更容易理解。它是指和平的出现与结束具有不断反复和循环的特点。和平与战争是人类社会的两种存在状态。是战是和取决于有利于二者成长的促动因素的消长变化。当有利于战争的因素增长到足以压倒有利于和平的因素时,战争就会一触即发;反之,当有利于和平的因素持续性地大于有利于战争的因素时,和平的机遇和前景就会增大。由于战争因素与和平因素处于不断地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因此和平也难以长久维持。当然,和平的这一特性只是针对人类历史既往的规律而言的,它是否会昭示未来,取决于人类在未来能否创造出更大的抑制战争的智慧和能力,但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未来的国际秩序是否能够更多地体现和贯彻国际正义的原则。例如,如果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发展国际合作、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尊重普遍人权等原则能够切实地被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所遵循,那么,人类共享永久和平的前景就不会只停留在理想层面。

 

就安全而言,正义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调节变量,因为与和平一样,安全也具有非正义的一面。这可以从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传统安全是一种以捍卫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为目标、以军事力量的防御、威慑、威胁或实际使用为手段的安全。从此意义上讲,安全是可以单方面独享的。但是,由于单方面的安全(即国家安全)有时是建立在以武力威胁或先发制人式的所谓预防性战争为基础的战略之上的,因此这种安全的获取也就必然要以减少或牺牲其他国家的安全为前提。而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国家间平等正义的原则,而且最终也无助于自身安全的增进,因为它所引发的常常是对方针锋相对的反制行动,所换来的是以彼此间的军备竞赛螺旋攀升和双方安全交互递减为特征的安全两难局面。相反,如果各国能够从双边或多边角度着眼,在增进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对方的安全关切并承担不损害他国安全的义务,那么它们就能够获得普遍的、共享的安全(即国际安全)。而普遍的、共享的安全也就是现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同的共同安全观的体现。这种安全观包含着鲜明的道义内涵,既反映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自己活,也让别人活”(Live and let live)的理念,也反映了东方儒教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它的实现要求超越权力政治和军事安全思维,把正义原则融入到各国(尤其是大国、强国)的战略谋划和实践中去。

 

从非传统安全角度看,安全威胁的来源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军事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政治、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④。凡是足以对国家的生存和社会的正常运转以及支撑其生存和运转的制度和观念构成颠覆性挑战的因素都属于安全威胁的范畴⑤。当今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国际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伴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传统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但非传统的安全威胁日趋增多,而且愈益严重和紧迫。由于这类威胁可能造成的后果不亚于战争灾难,而且往往还具有跨国甚至全球性质,因此,把它们纳入到作为当代国际秩序基本价值之一的安全议程之列势在必然。

 

非传统安全需要有非传统的解决思路和办法,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使正义原则得到体现。以经济安全为例,如果不赋予其正义价值,原本已经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就会进一步加剧,世界经济的天平就会进一步倾斜,处于天平下端的国家的安全也就会更加恶化。按照英国著名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的定义,经济安全涉及资源、金融和市场的获取,这是维持可接受的福利和国力水平所必需的条件[8](P19)但是,当今世界在这三个方面提供给各国的机会却是极不均衡的:一方面是少数发达国家拥有巨量金融实力并垄断着全球资源和市场分配;另一方面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金融实力弱小、不具备资源和市场控制能力。造成这一不平衡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公正、不合理。正是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秩序导致它们在经济建设方面步履维艰,而经济建设的滞后又会给它们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首先,经济贫困会加剧国内阶级矛盾,引发社会和政治动乱;其次,财政拮据会削弱政府的信度和威望,削弱其治理国家的能力;再次,国力虚弱会削弱国家抵御外来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能力。由此可见,对于处于世界经济边缘地带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安全在它们的整个国家安全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而经济安全能否得到维护取决于它们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秩序能否实现公正合理。

 

 三、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正义对于建立理想的国际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没有正义,国与国之间就不可能实现和谐共处,人类就不可能获得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稳定与安全。因此,谈论秩序,必须引入正义价值。那种抛开正义理念奢谈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做法不仅是狭隘的、片面的和短见的,而且也是事与愿违的。至于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所呈现出的正义与秩序的对立和脱节现象,并不是因为二者在本质上的不相容性所造成的,而是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正义的如此强调并不意味着较之其他价值而言,正义应该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或是应该予以更为优先的考虑。实际上,无论正义,还是和平、稳定和安全,都是同等重要的价值。由于它们都是理想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要素,因此很难说哪一个更为重要。而且,这四项价值并不是彼此割裂、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对于人民、国家和全球共同体而言,没有正义,就不会有可预见的和平;没有安全,就不会有正义;没有和平,就不会有永久的安全。”[9](P342)

 

注释:

 

①该定义是1965年由一批西方学者在意大利举行的学术会议上依据法国著名学者雷蒙·阿隆(Raymond Aron)的观点集体达成的。参见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458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②笔者对于秩序与正义关系问题的这三派观点的概括所依据的主要文献是: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94; Rosemary Foot, John Gaddis, Andrew Hurrell(eds.), Order and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③清华大学阎学通教授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分析和平的特性,并将其分别概括为非暴力性、不安全性和非永久性目的性、工具性和正义性。笔者根据本文的论题有选择地采纳了其中的不安全性和非永久性这两个观点。至于和平是否具有正义特性,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与教授在他的分析中所得出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各自论题的侧重点和角度并不相同,而且笔者只是把非正义性作为和平特性的一个方面来界定。参见阎学通:《和平的性质——和平安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

20世纪80年代以前,支配世人安全思维的是狭隘的传统安全观,亦即现实主义的军事安全观。进入80年代,这种安全观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1983美国学者Richard Ullman在以刊登现实主义学术研究成果著称的《国际安全》杂志上发表的《重新定义安全》一文和英国著名学者、哥本哈根学派代表人物巴里·布赞(Barry Buzan)出版的《人、国家和恐惧》一书。尤其后者首次明确地把人类社会面临的安全问题划分为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五个方面。这种综合安全观的提出对于扩展和深化安全概念和安全研究的范围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并得到了除现实主义以外的各派学者的广泛认可,也在各国的政策层面得到了越来越明显的反映。参见 Barry Buzan, People, States and Fear, second edition,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1991, pp. 19- 20.

 

⑤这只是笔者对于安全和安全威胁的一般性理解。有关西方学术界在安全和安全威胁问题上的各种理论学说的系统性、综合性评介,可参见:Michael Sheeha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n Analytical Survey, Boulder and London: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2005; Terry Terriff, Stuart Croft Lucy James and Patrick M. Morgen, Security Studies Toda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9.

 

【参考文献】

 

[1] Oran R. You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uilding Regimes for Nation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M].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2] Stanley Hoffmann. Primacy or World Order——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the Cold War[M]. New York: McGraw-Hall Book Company, 1980.

 

[3]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

 

[4] 时殷弘.国际政治:理论探究·历史概观·战略思考[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

 

[5] 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A]. in Pardesi(ed.). Contemporary Peace Research[C]. Brighton: Harvester Press, 1982.

 

[6] Johan Galtung. Violence and Peace[A]. in Paul Smoker, Ruth Davies, B. Munske(eds.). A Reader in Peace Studies[C]. Oxford: Pergamon Press, 1990.

 

[7] 阎学通.和平的性质——和平安全[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

 

[8] Barry Buzan. People, States and Fear[M]. second edition.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1991.

 

[9] Ken Booth. New Thinking about Strategy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M]. London: Harper Collins, 1991.